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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关于对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22号
颁布时间:2003-06-04
2003年6月4日 国权办[2003]22号 海南省版权局: 《关于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请示》(琼版发[2003]1号)文收悉。经研 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买卖实际上是一种将著作权进行转让的法律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 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 的权利。因此,从事著作权买卖经营不需要经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但经营者应 遵守有关国家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 二、如果受他人委托办理涉外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则是一种著作权涉外代理 行为。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4月15日联合发布的《著 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成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或开办著作权涉外代理 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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