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出版法规库
>
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出报刊[1999]1114号
颁布时间:1999-09-08
1999年9月8日 新出报刊[1999]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期刊主管部门,总政宣传部: 近年来,随着期刊管理的进一步加强,期刊出版秩序有了很大改观,大多数期刊 都能够按照期刊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出版。但是,最近也出现了少数期刊违反出 版管理规定,以一个刊号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的情况;还有的期刊以不同版别或 者增刊的方式,变相进行“一号多刊”的出版。这些现象,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期刊 出版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期刊刊号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期刊的国内统一刊号、国际标准刊号以及版权页的各项出版登记项目,必须 严格按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上登记的各个项目, 刊登在期刊的固定位置。 二、一号一刊,每期期刊只准许出版一种版本。期刊出版的不同版别、文种均需 按新办期刊程序报批,另外颁发“期刊出版许可证”。不得使用一个期刊刊号出版两 种或两种以上的期刊,也不得使用一个期刊刊号出版期刊的不同版本。 三、严禁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也不得用期刊刊号出版图书。出版社 不得以出版丛书的名义设立期刊编辑部,变相出版期刊。 四、期刊出版增刊应按照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及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出版。期 刊每年一般只批准出版一期增刊,一次申请只对一期增刊有效。有特殊情况需一年出 版一期以上增刊的,应逐次报批。期刊出版增刊,其宗旨、编辑方针、开本和发行范 围必须与正刊一致。期刊增刊必须刊印期刊国内统一刊号、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 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不得冠以其他名称或副标识。期刊出版增刊, 必须由本刊编辑出版,不得以委托、承包或类似方式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编辑出版,亦 不得以本刊派出机构的名义及其他变相方式编辑出版。 五、期刊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严禁转让、出卖或变相 出卖期刊刊号。 六、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将期刊出版业务承包或部分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得放弃期刊编审权。不得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参与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七、期刊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分。 (4)
上一篇: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新闻出版署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