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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川江滚装船跳板改造要求的补充通知
交海发[2005]154号
颁布时间:2005-04-13
2005年4月13日 交海发[2005]15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务管 理局: 为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 海发[2004]597号文)、《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川江及三峡库 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的有关要求, 2005年6月30日前,在川江及三峡 库区航行的现有II型客滚船的跳板须进行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5年6月30前,具有前伸吊臂式跳板的II型客滚船(下称“刀叉 式客滚船”)应向中国船级社提交跳板改造计划,中国船级社对提交跳板改造计划的 船舶换发有效期3个月的条件证书。未提交跳板改造计划的,船舶适航证书自动失效。 二、提交跳板改造计划的船舶中属由其他船型改建而成的“刀叉式客滚船”和 30车位及以下的“刀叉式客滚船”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跳板改造。 经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后签发长期检验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本条 所述船舶,到期未完成改造的,船舶适航证书自动失效。 三、除第二条所述船舶以外所提交跳板改造计划的其他“刀叉式客滚船”应于 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跳板改造,经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签发长期检验证书, 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本条所述船舶,到期未完成改造的,船舶适航证书 自动失效。 四、第三条所述船舶中完成跳板改造,且在2007年7月1日前,按法规及标 准船型相关要求(除船型主尺度及船体结构布置要求外)完成改造的船舶,可在库区 继续使用至2010年。中国船级社应在适航证书上注明“仅限库区航行”。仅限库 区航行指船舶航行于三峡大坝船闸以上水域,不过三峡大坝船闸。 长江海事局按上述时间要求加强船舶监督检查,对适航证书失效的船舶一律不予 签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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