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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交财发[1996]286号颁布时间:1996-04-01

     1996年4月1日 交财发[1996]28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建立科 学的统计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车购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购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车购费征管单 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车购费的统计管理工作。   各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并对统计人员实 行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条 车购费统计人员的职责是统计调查本单位及所辖地区各级征管单位完成征 收计划、执行征收政策以及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汇 总和上报各类统计资料和数据。   车购费统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条 车购费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车购费征收管理统计调查制度和规定,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所辖地区车购费统计调查工作;   (三)搜集整理和准确及时地提供本单位及所辖地区车购费统计调查资料;   (四)对本单位及所辖地区车购费统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调查资料进行 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车购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各级车购 费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和统计人员均不得漏报、虚报、瞒报或拖延、拒报车购费统计 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车购费统计内容包括收入统计、管理统计和费政统计。   收入统计是指对各种车辆征收标准及费款收入情况的统计。   管理统计是指对各类具体征收业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包括票证收发使用情况的统计 和征收稽查情况的统计等。   费政统计是指对车购费征管单位、人员及其装备等情况的统计。   第七条 车购费统计指标按统计内容划分为收入统计指标、管理统计指标和费政统 计指标。   车购费统计指标及其计算口径见附件一。   第八条 车购费统计报表是反映车购费征管单位在报告期内征收和管理情况的重要 资料,是考核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和编制下期计划的重要依据。车购费统计报表分为定期 报表和不定期报表。   一、定期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具体种类如下:   编   号报表名称报告期   车购费统计01- 1表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月报   统计月报表   车购费统计01- 2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月报   进度统计月报表   车购费统计01- 3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月报   分析统计月报表   车购费统计01- 4表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季报   统计季度报表   车购费统计01- 5表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季报   (明细)统计季度报表   车购费统计02- 1表车辆购置附加费票证统季报   计季度报表   车购费统计02- 2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稽季报   查统计季度报表   车购费统计03- 1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年报   基本情况统计年度报表   定期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二。   二、不定期报表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布置一次性 统计或虽多次性但不定期进行统计的报表。   第九条 定期报表报送时间:县、地、省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应分别于 月度终了后3日、5日、10日内(遇有法定节、假日可依次顺延,下同)上报统计月 报;分别于季度终了后5日、10日、15日内上报统计季报;分别于年度终了后10 日、20日、30日内上报统计年报。   第十条 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 关规定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资料。   未经批准,车购费统计人员或其它有关人员不得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各省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实 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车购费统计指标及其计算口径   一、收入统计指标   1. 征收合计:指报告期内对各类国产和进口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 征收车购费合计数,包括征费车数、征费车总价和征费金额。征费车总价指征费车辆总 计费价格。   2. 期初欠交车购费:指报告期期初(即报告期上一期期末)欠交车购费收入数。 年初欠交数按上年度决算批复的年末欠交数填列(未批复前暂按上报决算中的年末欠交 数填列)。   3. 本期已交车购费:指报告期实际上解车购费收入数(包括解交期初欠交收入部 分)。   4. 收入解交率:指报告期实际上解收入数占本期应交收入与期初欠交收入数之和 的百分比。   5. 累计征收增长率:指报告期累计征费收入数减基期(上年)累计征费收入数之 差占基期(上年)累计征费收入数的百分比。   6. 本年征收计划数:指上级车购费主管部门下达的报告年度征费收入计划数。   7. 累计完成计划:指报告期累计完成本年征收计划的百分比。   8. 入籍车辆:指报告期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籍手续的车辆(属于车购费征免范围, 下同)。入籍车辆总价指入籍车辆总票面(购车发票、下同)价格。   9. 应征费车辆:指报告期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籍手续的车辆中属于应征费的车辆。 应征费车辆总价指应征费车辆的总计费价格。应征费车辆金额指按总计费价格和规定费 率计算的总应征费金额。   10. 实征车辆:指报告期实际征费的车辆。实征车辆总价指实际征费车辆总计费 价格。实征车辆金额指实际征费总金额。   11. 漏征车辆:指报告期应征费但实际未征车购费的车辆。   12. 漏征车辆率:指报告期漏征车辆总台数占应征费车辆总台数的百分比。   13. 漏征车辆金额:指报告期应征费但实际未征车购费的总金额。   14. 漏征费额率:指报告期漏征费额占应征费额的百分比。   15. 免征车辆:指报告期免征车购费的车辆,其计算口径分别为车辆管理部门办 理入籍手续车辆中实际免征车购费的车辆(车购费统计01- 3表)和车购费征管部门 实际办理免征车购费手续的车辆(车购费统计01- 4表、01- 5表)。免征车辆总 价指免征车购费车辆总票面价格。免征金额指免征车购费的金额数。免征车辆类型按免 征统计报表(车购费统计01- 4表)规定的项目划分。   二、管理统计指标   (一)票证管理统计指标   1. 待销毁数:指报告期期末库存但已作废拟将销毁的凭证和收据数。   2. 填错作废率:指报告期征收开票人员填写错误作废凭证和收据数占全部使用数 (包括使用发出数、丢失补发数、换发数和填写错误作废数)的百分比。   (二)征收稽查统计指标   1. 路检路查天数:指报告期征收稽查人员参加路检路查的实际工作天数(8小时 折合1工作天)。   2. 路检路查人数:指报告期参加路检路查的实际征收稽查人员数。   3. 路检路查车数:指报告期路检路查中实际受检车辆数。   4. 年检车数:指报告期年度检查中实际受检车辆数。   5. 受检车数合计:指报告期接受车购费征收检查的车辆合计数,包括路检路查、 上户稽查及每年年检等各类受检车辆。   6. 无证车辆数:指报告期检查发现应持但未持车购费凭证的车辆数。   7. 伪证车辆数:指报告期检查发现持伪造车购费凭证的车辆数。   8. 涂改凭证车辆数:指报告期检查发现持涂改车购费凭证的车辆数。   9. 证章不齐车辆数:指报告期检查发现车购费凭证证章不齐的车辆数。   10. 证车不符车辆数:指报告期检查发现车购费凭证与车辆情况不符的车辆数。   11. 违章率:指报告期检查发现各类违章车辆数占受检车辆数的百分比。   三、费政统计指标   1. 单位:指报告期车购费征管单位数(含相对独立的征管机构)。 附件二:   表1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统计月报表   表2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进度统计月报表   表3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分析统计月报表   表4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统计季度报表   表5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明细)统计季度报表   表6车辆购置附加费票证统计季度报表   表7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稽查统计季度报表   表8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基本情况统计年度报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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