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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1]6号
颁布时间:2001-02-05
2001年2月5日 教学[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 学校: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 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但目前有少数高等教育单位,为经济利益所驱动,降低标 准乱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这不但败 坏了学风、校风,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玷污了高等教育的声誉。对此,各 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教育单位特别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着对国家 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以国家利益为重,以教育质量为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工 作,并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以杜绝假 的、名不符实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产生。为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历文凭、 学位证书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生。未按当年 招生规定被录取人校的学员,不能取得学籍。 二、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 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高等教育各层次招生,尤其是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攻读硕士、博士学 位研究生,要以高等教育质量为重,严禁以“赞助”、“捐资”形式降低要求,确保 入学质量和毕业水平。 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 教学形式。高等教育单位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经其所在省级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登记备案;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五、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 [1998]54号)办理。同等学力人员不得越级申请学位,即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申请硕士学位者,除 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组织 的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论文答辩通过后,方能授予硕士学位。 经国家批准举办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等教育,参加学习者必须通过国家规定 的入学考试,课程学习合格和通过论文答辩者,方能被授予硕士学位。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在你地区的各高等学校 及招收研究生的科研单位,督促本地区各高等教育单位依法办学,切实保证高等教育 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的严肃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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