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法规
>
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的通知
教财[1992]93号
颁布时间:1992-12-11
1992年12月11日 教财[199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 据了解,目前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将按三税(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2%计征的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扩大到中专、技校等其他方面。对此,我委 经商财政部,现予重申: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教育费附 加应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按照这一规定,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不应 扩大到中小学以外的中专、技校等其他方面。请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进一步加 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切实保证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 (5)
上一篇: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199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原则、题型、题量及答题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教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对教育费附加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