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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教财(1993)59号
颁布时间:1993-01-01
1993年1月1日 教财(1993)59号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配合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改革,现决定对 (87)教计字139号文件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 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 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 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 内掌握。 二、第四条修改为: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 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 三、本通知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修改前的 条文。 第三条 贷款限额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少数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 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贷款,但申请的贷款和获得的奖学金两项之和全年应控制在350 元以内。 第四条 贷款的控制比例 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计算应从严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 的30%以内。由于各院校情况有所不同,对少数院校确需超过规定的贷款面时。应报 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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