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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民[2000]13号
颁布时间:2000-08-01
2000年8月1日 教民[20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委、民(宗)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重 要措施,对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回、维 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民 族群众有清真饮食习惯,禁食猪肉。据了解,部分地区的一些大中专学校、寄宿制中 小学、幼儿园还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致使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 幼儿吃饭困难。有的学校以没有清真食堂为由,拒绝接受符合入学条件的有清真饮食 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为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尊 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是上述10个少数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清真食堂。已经建 立清真食堂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非清真食品进校、进园,严禁在这 些学校、幼儿园门口设立非清真食品摊位。 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凡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 (含教师)达一定规模并已建立食堂的,应单独建立清真灶,设立清真食品专卖窗口, 做到有专人负责,专用灶具和炊具,严禁与非清真食品灶具、炊具混用;有清真饮食 习惯的师生较少,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有困难的以及已实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的学校, 也要为他们就餐提供方便。 三、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时,不准以不具备清真餐饮条件为由拒绝接受符合条件 的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或因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人数少而不执行有关规定。 四、建立清真食堂和设立清真灶,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各级教育、 民族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按要求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同时 对已经建立的清真食堂和清真灶要严格把关,采取措施继续办好,为少数民族学生在 校学习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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