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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1349号
颁布时间:1998-01-01
1998年 计价费[1998]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 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高校自行规定对毕业生收费,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增 容费、推荐费、上岗押金等,收费名目繁多,标准各异,互相攀比,不仅加重了学生 和家长的负担,也严重干扰了毕业就业工作的正常进行,社会反响较大。因此,为了 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制止乱收费,现就毕业生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和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向毕业生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 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训的毕业生,如因 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 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 、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 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 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 取其他费用。 三、高校不得以毕业生就业为由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严禁对毕业生进行“明 码标价”,有偿分配。 四、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毕业生就业分配收费项 目应一律取消。 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清理和重新 审定,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物价、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收费的监督 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按规定予以查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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