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摘录)
国发[1988]15号
颁布时间:1988-03-03
1988年3月3日 国发[1988]15号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 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 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 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 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 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4)
上一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暂未拿到学位证书的毕业博士、硕士生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关于职业高中毕业生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