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法规
>
正文
关于同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实行收费的函
(95)财综字第16号
颁布时间:1995-02-11
1995年2月11日 (95)财综字第16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学位〔1994〕31号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以下简称“教育评 估所”)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承担你委及国家教委委托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评估工作,需要支付专家劳务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会议费等开支,同意批 准该所在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活动中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具体标准由国家 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教育评估所收取教育评估费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 三、教育评估费应纳入教育评估所财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开展教育评估活动支付专家的劳务费、咨询费、差旅费、住宿费; 2.开展教育评估活动需要支付的会议费、邮电通讯费; 3.教育评估所必要的设备购置和日常开支等。 四、教育评估所应建立健全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 员,按规定收取和使用教育评估费,建立收费预决算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此复。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下一篇:
《关于长春大学特教部录取的在职残疾学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