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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和加强对外援助工程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9]外经贸援发第107号
颁布时间:1999-03-15
1999年3月15日 [1999]外经贸援发第107号 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各有关质量体系获证 企业: 为确保对外援助工程(以下简称援外工程)的质量,维护我国的国际声誉,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将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中国质量体 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可委员会)在援外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中 全面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 下: 一、应外经贸部的要求、国家认可委员会将通过提供专家服务、建立信息交换制 度和加强质量体系认证监督等方式就援外工程贯标事宜与外经贸部积极开展全面合作。 二、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有责任将申请质量体系认证企业 和已获质量体系认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承担的援外工程作为初次认证或认证 后例行复审的重点,将由此作出的有关暂停、撤销认证资格的决定按规定及时上报国 家认可委员会,并通过国家认可委员会向外经贸部通报。 三、获证企业在所承担的援外贯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中,必须严格按 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开展各项活动,自觉执行援外工程贯标的各项规 定。 四、为保证援外工程贯标的严肃性,对于经外经贸部委托审核认定未全面执行贯 标规定、存在严重不合格证据且纠正无效的获证企业按如下步骤进行处理: (一)由外经贸部根据委托审核专家(均为具有该专业审核资质的注册审核员, 其中至少有一名主任审核员)出具的严重不合格证据与评定结论,向国家认可委员会 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要求。 (二)由国家认可委员会将上述严重不合格的证据与评定结论立即转交该获证企 业的认证机构并责成该认证机构于两周内将处理决定报国家认可委员会。确属获证企 业存在严重不合格,导致企业的质量体系不能继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该认证机构 应立即暂停该获证企业的认证资格。若认证机构认为提供的证据未达到严重不合格, 不足以暂停该获证企业认证资格的,将由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最 终认定。 (三)在获证企业的认证资格被暂停后,认证机构应根据有关暂停处理程序在规 定时限内对该获证企业进行跟踪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国家认可委员会和外经贸部反 馈。 (四)如认证机构没有按上述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国家认可委员会将按有关 程序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撤销其认可资格。 以上规定请各有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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