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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5号
颁布时间:2003-01-23
2003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5号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 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 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现就 2003年受控消耗臭氧层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 -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耗臭 氧层物质消费的实际情况,2003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 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1100吨和4300吨(详见附件)。 二、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 口管理规定》(环发[2002]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 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应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企 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3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序号 商品名称 代 号 进口配额(吨) 1 三氯氟甲烷 CFC-11 1000 2 二氯四氟乙烷 CFC-114和CFC-115 100 3 1.1.1-三氯乙烷 TCA 43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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