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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70号
颁布时间:2002-12-31
2002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实 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五年,即对进口上述三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 将于2003年7月9日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 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 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该申请中应包含取消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 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梁杰、陈贵华、李岩 电话:86-10-65198197、65198424、65198915 传真:86-10-65198172、65198915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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