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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2-08-15
2002年8月15日 为规范国营贸易商品的经营秩序,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管理 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 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公布如下: 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5.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吨的原油储罐;原油 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有合格的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 员。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 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原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 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 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 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 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 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的文件; 4、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20万吨库容的原油储罐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法律文件。 二、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 上; 5.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 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有合格的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 术人员; 6.申报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的企业需按燃料油及其他成品油(包括汽油、 柴油、煤油、石脑油、蜡油)两类分别上报。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 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成品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 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 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 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 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 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的文件; 4、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三、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 上; 5.拥有适当规模的化肥储运设施,具备经营化肥进口业务能力。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 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化肥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 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 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 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 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 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的文件; 4、有关化肥储运设施、经营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企 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经贸委; (二)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中央企业下属二级企业通过中央企业申报, 中央企业负责对二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 报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商国家经贸委,分批进行登记备案,并发布备案企 业名单。 拥有原油、成品油、化肥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经营权的边贸企业和依法批准的外商 投资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获得 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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