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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招标机电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函[2001]39号
颁布时间:2001-04-17
2001年4月17日 外经贸机电函[2001]39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海南省商 贸经济合作厅,甘肃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机电产品 进出口办公室,机电商会: 根据有关单位的反映,现就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招标机电产品的管理方式明确如下: 一、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电风扇和自行车,仍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 口四种招标机电商品免领出口许可证的通知》([1999]外经机电函字第256 号)中“边贸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出口属招标管理的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电风扇、 单缸柴油机可免领出口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696号)的规定,黑白电视机和单缸柴油机自2 000年取消许可证管理,因此边贸企业可自行报关出口。 三、根据《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2001]外经贸机电函字第1 8号)的规定,从2001年3月20日起,对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实行出口许可 证管理,各类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须凭出口许可证 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特此函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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