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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乡镇企业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外经贸法发[2001]57号
颁布时间:2001-06-08
2001年6月8日 外经贸法发[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乡镇企业局: 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外经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外贸出口 的重要增长点,对于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 有重要意义。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 情况的报告》,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推动乡镇企业的发 展,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对乡镇企业给予积极支持,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和政策,在出口配额、资金扶持、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给予乡镇企业的待 遇与其他类型企业相同,不应存在任何差别。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继续贯彻执行“大经贸”战略,鼓励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 各类型企业积极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向各类企业提供周到的服务和实行公平、公开、 规范与透明的管理。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综合职能部门,要依 法对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积极落实国家 扩大出口、利用外资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的政策,共同促进乡镇企业外向型 经济发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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