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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1号
颁布时间:1999-01-06
1999年1月6日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决定,除纺织品被动配额外,1999年对轻重烧镁等13种商品实行出口配额有偿 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999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 1999年实行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共13种(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 具体品种是: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矾土、石蜡、稀土、碳化硅、松香、大蒜、 蜂蜜、红小豆、荫草及制品、甘草。 上述13种商品的出口配额招标指全球配额招标, 包括各种贸易方式。 稀土、碳化硅为新增配额管理商品,凡已签订1999年出口合同的企业,凭合 同及信用证于1999年2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 有效期为1999年3月31日,过期作废,不得展证。 二、招标、投标方式 1999年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投标,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以电子方式 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培训安排等另行通知。) 三、关于招标时间 从1999年1月起,将对上述商品分批进行配额有偿招标,其中轻重烧镁、石 蜡、松香、荫草及制品四种商品(以下简称四种商品)出口配额招标从1999年1 月22日左右开始,其他商品配额招标日期将另行公布。 四、关于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 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确定每次招标配额数量、招标方式和招标 范围等,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招标的具体事务。 五、关于投标资格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 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标资格进行 审查。各总公司投标资格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进行初审。申请投标的企业须向有关外经 贸主管部门或商会报送经营情况。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四种商品须于1999年1月15日前将投标企 业资格材料送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办公室复审,其他商品于1月20日前将投标企业 资格材料送有关进出口商会招标办公室复审。 有关商会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四种商品复审结果于1 999年1月20日前报招标委员会,其他商品于1月25日前报招标委员会。 六、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 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在签发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须严格按外经贸 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外经贸部下达的中标企业 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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