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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挪纺织品协议修改和延期的通知
外经贸管纺函字[1995]第382号
颁布时间:1995-11-10
1995年11月10日 外经贸管纺函字[1995]第382号 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贸促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成都、南京、西安、广州市外经贸委,配额许 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部计算中心: 今年11月7日至8日,中挪双方纺织品谈判代表团,就将于今年底到期的《中 挪纺织品贸易协议》的修改和延期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新的《谅解备忘录》。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挪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有效期延至1997年12月31日。同时规定 若中国于97年底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上述双边协议自行终止。 二、根据中挪新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自1996年1月1日起,挪威7类床 单的产品范围不再包括针织床单、70类渔网不再包括罗网和篓状网。 三、协议其它内容不变,仍按[1995]外经贸管纺函字第19号《关于中挪 纺织品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各签证机关和部计算中心应继续做好对挪威出口 非配额纺织品的统计工作。 自本通知之日起,我部1993年下发的《关于对挪威出口纺织品有关问题的通 知》([1993]外经贸管纺函字第543号)即自行失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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