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1995]第459号
颁布时间:1995-08-01
1995年8月1日 外经贸合发[1995]第45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事办、 公安厅(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自1984年试行外派劳务培训制度以来,经外经贸部审批成立的外派劳务培训 中心已近百家,先后对派往日本、韩国、新加坡、蒙古、独联体国家及欧洲各国的劳 务人员进行了培训、考试和颁证工作,成效显著。 为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适应我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自 1995年10月1日起对我国外派(包括派往港、澳、台地区)的全体劳务人员 (含研修生,下同)实行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1994]外经贸 合发第328号)的规定,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应对外派(包括派往港、澳、台地 区)的全体劳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对合格者颁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二、自1985年10月1日起,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办理各类劳务人员 出国(境)手续时,按照申办护照、签证规定,必须向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发照机 关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示《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未获《外派劳务人 员培训合格证》的劳务人员不准派出。 三、以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 司)反映。 (5)
上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对《关于规范外派海员办证、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再次赋予一百家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经营权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