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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318号
颁布时间:1995-07-13
1995年7月13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 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 知 财工字[1995]4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有资产管理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地方为解决老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积累问题,在进行股份 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中,采取将企业的部分国有资产划出转入养老 保险基金的办法,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保障国有资产 权益木受侵害,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健康顺利进行,现就严禁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中将部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股份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时,不得 以任何名义,非法将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的股权或现金收入转为养 老保险基金,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已经试行了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纠 正。 二、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切实转换经营机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做到规范操作。进行股份制改 建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其离退 休人员经费由改建后的股份制企业负担;实行部分改建的,离退休的生产工人和生产 管理人员,按其在岗时工作性质分别由分立企业或改建的股份制企业负担,其他离退 休人员按分立企业和改建的股份制企业的职工人数比例分别负担。在职职工的养老保 险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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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焦炭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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