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5]第134号
颁布时间:1995-05-02
1995年5月2日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5]第134号 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铜及铜基合金”属于禁止出口商品,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事先需报 外经贸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现对“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作如 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铜及铜基合金”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在京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 其他出口单位向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各发证单位在签发“铜及铜基合金”出口许可证时,要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批 准文件、进料加工手册及有效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严禁无批准文件或超过批准文件 的数量发证。许可证的“贸易方式”项目只能填写“进料加工”。 三、“铜及铜基合金”的许可证代码为“74030000”,计量单位为“公 斤”。各有关发证单位应按计算中心的操作办法装入计算机。 (5)
上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重新确认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等97家评估机构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焦炭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