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服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法函字[1994]第89号
颁布时间:1995-01-16
1995年1月16日 外经贸法函字[1994]第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 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陆续采用BOT方式,将外资吸引到本国的公路、铁路、 电站、废水处理等项目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国也在探讨如何采用BOT方 式吸收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为了规范此类项目的招商和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BOT方式在一些方面有其特殊性,但仍要纳入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 业法律和审批体制。外商可以以合作、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建立BOT项目公司(以下 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外经贸部门按照现有利用外 资的有关法律和审批程序对项目公司合同。章程进行审批。鉴于BOT方式尚处于研 究和试点阶段,除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 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应由中央政府审批(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以BOT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基础设施领域利用外资的行业政 策和有关法律。在项目洽谈阶段。应选择资金技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从事BOT 项目经验丰富的外商进行合作。 三、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 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炮同意,方可对外作出 承诺。 四、各地在招商引资进行BOT项目过程中,应量力而行,对本地区配套资金状 况等综合因素给予通盘考虑。 希望各地加强对BOT投资项目的审批与管理,认真研究并及时总结BOT方式 的问题与经验,随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们。 (5)
上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