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的通知
外经贸运发[1995]第155号
颁布时间:1995-03-03
1995年3月3日 外经贸运发[1995]第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近几年来,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工作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打破了货运代理市场 一家或几家经营的局面,引进了竞争机制。这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运输 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行业发展较快,而立法和具体管理措施相对滞 后,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外商驻华办事处、代表处和未经国家主 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法代理),非法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活动; 一些承运人接受非法代理提供的货载;一些货运代理公司为非法代理代办订舱、报关 等手续。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增加了进出口成本, 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甚至有的非法代理通过行贿等手段揽取货物,腐蚀了干部,财坏 了社会风气。全国对外经贸工作会议指出,“今年要下定决心,采取有效的办法,包 括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治理外贸经营秩序”。我国国际货运代 理业是对外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亦在整顿之列。 现就整顿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提出以下措施: 一、重申国务院文件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 其他部门无权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各省市外经贸委厅,要对本地区从事国际货运 代理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审批规定或经营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二、各进出口贸易公司和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货主单位), 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或直接与 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承运人洽商,不得委托非法代理。各货主单位结算运 杂费,必须凭货运代理公司和实际承运人出具的国家正式发票。 三、各货运代理公司不得接受非法代理提供的货物,不得为非法代理代办订舱、 报关等事宜;同实际承运人结算运杂费,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同货主结算运杂费,必 须出具正式发票。 各货运代理公司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把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转借给尚未获得经营权 的企业,严禁将经营权转借给私人。 四、非法代理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否则,一经查出,我部将会同国家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 请各货主单位和货运代理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与非法代理的业务 关系,各承运人也要照此办理。对违者,将予以处罚,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有关单位 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报当地外经贸委厅。同时要对非法代理以及与非 法代理发生业务关系的公司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外经贸部贸运司01-51974 41,传真:5197451。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我们将及时向其上级单位反映。 整顿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秩序是一项综合工程,各省市外经贸委厅要结合整顿 外贸经营秩序,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具体实施措施,要会同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联 合行动。今后,对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管理要规范化、制度化,为完成进出口任务创 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5)
上一篇:
中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党组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