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1994年市场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236号
颁布时间:1995-05-19
1995年5月19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执行1994年市场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 税[1995]3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 映。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执行1994年市场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5]3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对使用1994年配额进口的粮、棉、油、据和化肥、农药 在1995年6月30日前到货的仍继续执行1994年的税收政策。为贯彻国务院 的上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使用1994年配额进口的小麦、棉花、食油(豆油、棕桐油、菜籽油)、食糖、 化肥、农药,凡在今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并报关的,海关仍凭对外经贸 部发放的有效许可证验放,并按1994年的进口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6月30日以后到货的,按法定税率征税。 进口审批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5)
上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外经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中心会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