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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贸企业报送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制函字[1995]第52号
颁布时间:1995-01-27
1995年1月27日 外经贸计财制函字[1995]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 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5年外贸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的通知》 ([94]财商字第604号)的要求,结合外经贸行业实际情况,现将1995年 企业报送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为及时掌握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信息,满足我部宏观管理的需要,199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 司应每月向我部汇总报送忖h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格式 和编制说明见附件一)。 二、快报(包括报表和软盘)的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7日内。基层单位的报送 时间,请各汇总单位自行制定。 三、除每月报送快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 公司、各外贸和动和各工贸公司还应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我部汇总报送完整的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包括报表和软盘)。《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 编制格式按财政部(94)财会二字19号文的通知执行(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报表的汇总范围为:(1) 财务隶属于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外贸企业,(2)地方外贸、工贸企业,(3)有进出 口经营权的地方生产企业。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和各工贸公司的汇总范围应包括本 企业系统所有全资企业和具有控股权的非全资企业,不论其经营何种业务。 五、1995年汇总报送《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后,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和各外贸中心不再编报原《外贸企业会计快 报》。 六、快报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电脑汇总软件已由我部计算中心开发, 将随文另发。由于时间关系,1月份的快报暂推迟到2月20日前上报,其他月份请 按规定时间向我部报送报表及软盘。 附件:一、《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及编制说明(略)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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