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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评审表彰工作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人发[1996]第401号
颁布时间:1996-07-30
1996年7月30日 外经贸人发[1996]第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商检局,本部各直属 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近年来,以我部名义开展的授予荣誉称号的评审表彰活动,对调动外经贸行业广 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外经贸企业努力完成出口创汇任务和提高经济效益起 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评审表彰工作也存在着名称繁多,数量偏大,重复奖励和奖励 办法不统一等情况,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利于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亟需进行规 范。 今年3月,中央下达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 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要求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 体、新闻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除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 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此外,国家人事部还曾相 继印发《关于加强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 [1994]4号)和《关于实行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申报制度的通知》(人 核培发[1995]57号),对评审表彰部级荣誉称号的范围和数量、标准和条件, 评审程序和计划申报制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遵照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使我部系统评审表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外经贸部荣誉称号评审表彰领导小组,小组由外经贸部各有关司局组成, 主要负责审核我部所属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安排,部署我部系统授予部级荣誉称 号的组织工作,审定受表彰单位和人员的资格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部人事司。 二、我部部级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为:“全国外经贸系统劳动模范”、“全国外 经贸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外经贸系统先进集体”。评审表彰工作由外经贸部荣 誉称号评审表彰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开展。该项工作 约4年开展一次,被授予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等待遇。 三、部属各单位不得自行举办全国性的评审表彰活动,一般性的评比活动,也应 严格控制,避免过多过滥。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报我部荣誉称号评审表 彰领导小组审批,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审批内容包括举办单位资格认 定,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标准、条件,表彰的目的、时间、形式、奖励办法和评 审程序等。 四、凡部属各单位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均不是冠以“外经贸部”、“外经贸 系统”和“外经贸行业”等名称,被表彰者不享受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同等待遇,奖 励水平不得高于或等于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 评审表彰先进的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里的要求 执行,使这项工作能够更加健康地发展。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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