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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604号颁布时间:1996-11-19

     1996年11月19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604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各专利管理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   为了切实加强对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维护 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 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碍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 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非国有专利资产因作价出资、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其所有人或有利 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有关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三、专利资产评估可由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或综合评估机构进行。从事专利资 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为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进行专 利资产评估时,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确认手续。   四、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应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同意, 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 构的,首先应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再由同级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地市级不设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成立专利资产专职评 估机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五、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从业人员应经过由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   六、评估机构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实际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评估办法,采 用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有关参数及标准,对被评估专利资产 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评估结果应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七、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由省级或 部级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及该项专利权为 有效专利权的证明文件。   八、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可以接受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 的委托,对专利侵权纠纷或者专利侵权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非法获利和损失做出评估。   九、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专职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 利局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   十、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按 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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