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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428号
颁布时间:1996-08-29
1996年8月29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州、西安、成都、武汉、 长春、哈尔滨、南京、沈阳外经贸委,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率部直属总公 司: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 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外贸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反映。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 通知 国经贸企[1996]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国务 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以及《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 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关于防止银 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各试点城市加大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力度,企业组织结构调 整工作取得了进展。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兼并、破产中 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机制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 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当前进行企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企 业在实施兼并、破产中,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 执行。 二、对有挽救希望的濒临破产企业,应充分尊重主要债权人意见,尽可能采取兼 并、合并、代管、分立等方式予以挽救。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后, 报经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债务,并订立分立协议, 否则分立无效,工商登记部门不予注册。要积极探索利用金融中介机构,以企业重组 和债务托管经营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濒临破产企业的问题。严禁借兼并、破产之机逃避 债务,违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三、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企业破产预案和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时,必须有中国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代表参加。要充分尊重主要债权人意见,对有争议并经地方 人民政府协调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协调处理。 四、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的代表。 五、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企业以 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分抵 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 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抵押权人本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股 债权的清偿分配。 六、企业兼并要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拉郎配”。凡已清产核资的企业进 行兼并,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免收。 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暂不征收。 七、为做好呆帐、坏帐冲销工作,各级银行和财政要有专人负责,并尽量简化冲 销手续。国家对破产企业呆帐核销实行总量控制,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 有关银行共同掌握。试点城市有关银行分、支行坏帐准备金不足,可用呆帐准备金冲 销,具体办法由各银行总行另行规定。试点城市有关银行分、支行冲销数额不得超过 其银行呆帐、坏帐准备金应提取总量,对超过呆帐、坏帐准备金提取总量部分的,要 报银行各民总行,依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由总行授权后,方可处理。 八、凡确需破产的内贸、外贸企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破产预案,充 分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商省内贸、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等审核。 九、鉴于企业兼并、破产政策性强,社会问题多,为加强领导,成立由国家经贸 委牵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等组成的协调机构,负责兼并、 破产相关政策和实施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也要确定一位主要 领导负责,组成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牵头,人民银行分行、财政、有关国有商 业银行分行参加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企业兼并、破产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应 当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不得干涉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 对企业兼并、破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十、凡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附后)企业,以及兼 并和被兼并企业中有一方属于1000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的,可照此通知有关规 定办理。 附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 一、18个试点城市名单 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 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 二、32个扩大试点城市名单 北京、石家庄、呼和浩特、大连、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 南、郑州、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 木齐、银川、鞍山、抚顺、本溪、洛阳、吉林、包头、大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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