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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对台帐合同变更简化手续等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政字[1996]第1653号
颁布时间:1996-07-29
1996年7月29日 外经贸政字[1996]第1653号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各外贸中心,各 部委直属总公司(含华润、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对台帐合同变更简化手续等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 [1996]57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发展司)联系。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对台帐合同变更简化手续等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局),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国务院第109次总理办公会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除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 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外,在全国推广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为了保证台帐 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简化台帐手续的指示精神,针对台 帐试点中海关和企业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台帐制度试点工作小组第五次会议研究, 并商外经贸部、中国银行同意,现对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辅料及小金额合同备案监管问题 1.对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辅料品种在规定 78种范围内的,仍按署监[1996]120号通知规定办理。即:由主管海关根 据出口合同核定辅料单耗用量,免办手册,不纳入台帐管理;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 定的合同验放,主管海关对上述进口辅料按出口报关单进行核销。 2.对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经核准 的78种辅料和金额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不属于78种范围的辅料,均不纳 入台帐管理,由主管海关根据出口成品合同核定辅料用量,核发登记手册,对进口辅 料、出口成品进行监管核销。署监[1996]120号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予以作废。 3.对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加工贸易合同,不纳入台帐管理,由海关 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海关对其进口料件和成品监管核销。 二、关于合同变更简化手续问题 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 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行办理合同变更手 续,不再经外经贸部门重新审批。 三、关于核销期限的问题 由于代理报关公司、税务验核和邮寄等原因,一些企业加工贸易的成品从口岸出 口后,出口报关单回执延误,造成出口单证不能及时退回,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 海关核销,影响海关按期核销台帐。为了保证合同按期核销销帐,经研究明确为:企 业报核后,海关最迟在明天内核销并发出核销联系单。各关要加强配合,抓紧返还单 证,以保证尽早核销台帐。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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