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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346号
颁布时间:1996-07-12
1996年7月12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6]第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 总公司;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和外汇管理部门反映。 附件:关于下发《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汇国函字第18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 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行为,完善核销管理,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第十三条(十一),我局制定了《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核销管理暂行办 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及时通知辖内有关单位。 附件:1.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核销管理规定 2.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附件一: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支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出口项下退赔外汇和核销的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第十三条(十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赔外汇”系指出口单位收到全部或部分出口货款后由于退 货、损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的贸易诉讼等原因、依双方协议 由出口单位退还或者赔偿进口商的货款或者损失而需汇出的外汇。 第三条“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以下简称“核销证明”)系指国家外汇管 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和相应冲减出口 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而向出口单位出具的、外汇指定银行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退 赔外汇售付的、加盖“监督收汇”章的证明(见附件2)。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凭有关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理赔协议、“核销证明” 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 第五条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 核销实绩并出具“核销证明”: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证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 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 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 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者,外汇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 予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汇管核字第 号 银行: 公司号核销单项下的出口收汇核销金额为美元,现 因故需向外方支付 美元的退(赔)款。我局已相应冲减该核销单项下的出口收汇 核销实绩。 请你行按规定办理该退赔款的售付汇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盖章) 一九九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三联 第1联外管留存 第2联银行售付汇凭证 第3联付汇单位留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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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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