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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资字[1996]第70号
颁布时间:1996-03-13
1996年3月13日 外经贸资字[1996]第70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根据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外经贸资字第40号)的规定,现就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 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审批程序、上报文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单独或同地方联合与外商举 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报部审批。 二、根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按以F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论项目金额大小,在按法定程序报批前,项目单位均应以部内请示报告 (以下简称项目报告)的形式将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事报主管部领导批准。该报告报 部领导前需会签部计财司、外资司、人事司;报告中应写明合营外方的情况、项目单 位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中方人事安排等。 (二)上述请示报告经主管部领导批准后,限额以下项目,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报部外资司,外资司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时会签计财司、人事司等有关司。限额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经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报 部审批。 (三)需上报国务院或转报国家计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或需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的限制性项目,或按国家有关规定需报我部审批的项目,在完成了上述第一款程序后, 一律由部外资司统一受理,并会同部有关司、局上报、转报和审批。 三、项目单位上报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需文件: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上报的申请文件(原件); (二)部领导同意该项目的书面文件(部内请示报告复印件); (三)中方投资者单位盖章的项目建议书(正本); (四)中外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合同和章程(正 本); (五)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境外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七)境外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八)工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九)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及中外各方法定代表人分别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十)上述第三款、第九款文件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授权书; (十一)项目单位如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必须提交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 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书,其资产清单应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部属各商会、协会、学会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上报文件 等有关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部直属企业单位(包括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企业)举办外 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仍按[1992]外经贸资字第40号文件的规定及现行办法办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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