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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6年第1号
颁布时间:1996-04-01
1996年4月1日 按照欧盟普惠制方案规定,所有普惠制受惠商品都应由受惠国直接运输到欧盟。 如果因运输、仓储等原因需经过受惠国或欧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该货物须由当地海 关监管,不得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使用,除了卸载、重载或其它为使货物处于良好状 态而进行的操作外,不得对其进行其它加工。 经与欧盟和香港有关当局协商后,外经贸部决定授权国家商检局驻香港机构“香 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港签发“末再加工证明”,作为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各国普 惠制受惠商品在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的普惠制受惠商品,除附有商检局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 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 (一)具有在中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二)由国家商检局驻香港机构“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各签证机构签发的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第四栏加盖“未再加工证明”印章,并签字、注明日期。 二、“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负责“未再加工证明”的退证查询工作。 三、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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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和检验放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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