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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胎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6]第128号
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6]第128号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胎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的请示》(京经贸管宇(1996)004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定的《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 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景泰兰、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 复。 附件:1、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2、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附件1: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 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景泰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景泰兰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及程序 (一)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出口价格不低于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景泰兰是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 正副本各一份(正本签注后退企业,副本由发证机关存档)、出口商品明细单两份 (明细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签 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时间从受理到签发为3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出口单位若需变更许 可证内容,可在原出口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旧证退回发证机 关。 首次领证时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发的外贸企业审定证书或外贸经营权的批准文件 (影印件)。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 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联苯双脂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联苯双胎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及程序 (一)首次领证时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发的外贸企业审定证书或外贸经营权的批准 文件(影印件)。 (二)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配额二次分配文件。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医保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四)出口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五)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效出口合同正副本各一份。 (六)发证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 办理时间。 (七)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出口单位若需 变更许可证内容,可在原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有效期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旧证退回 发证机关。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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