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6]第127号
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外经贸管制函字[1996]第127号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浙外经贸管出字 [1996]31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厅签发绍兴 酒出门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件:绍兴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 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绍兴酒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绍兴酒的出口许可证。 二、绍兴酒的管理范围: 绍兴酒是以鉴湖水为原料、经独特工艺酿制而成的地方特产,对非绍兴生产的黄 酒不得冠以“绍兴酒”字样。绍兴酒包括加饭、花雕、女儿红、状元红等。 三、签发绍兴酒出口许可证审核的内容 (一)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出口合同应真实有效,与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一致。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四)省内商检机构出具的指定生产出口绍兴酒工厂的商检证。 (五)出口企业在国内外的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不得与外商共用 商标。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日本是绍兴酒出口的主要市场,具有固定的销售网络,原则上由目前经营 出口的五家企业经营(浙江省粮油进出口公司,绍兴酿酒集团,绍兴市、县外贸公司, 中粮酒饮公司)。 (二)鼓励使用国产材料,客供辅料不得在售款中抵扣;限制出口大坛酒,对原 经营出口大坛酒的企业进行数量控制。 (三)鼓励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企业对日本、香港以外市场的出口。 (四)严格控制中外合资生产绍兴酒,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应按规定报批。对已批 准的并经外经贸部确认的项目,在资金确已到位并正式投产的中外合资企业,由绍兴 市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配额内协调出口。 五、出口许可证的签发程序 (一)出口许可证签发(包括更改、延期)的审批程序,实行两级审批原则。对 日本、香港市场的出口,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签发。对其他市场出口, 由经办人先予签发,处领导事后核查。 (二)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打印许可证;打印时应认真核对许可证证面 内容是否与有关批件相一致。 (三)出口企业确需撤换证时,应出具经主管经理签字的正式公函说明理由。 (四)发证部门从受理申请表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办理时间。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上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