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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印度出口焦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8]第707号
颁布时间:1998-09-24
1998年9月24日 外经贸管发[1998]第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 可证事务局,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驻印度大使馆经商处: 印度是我国焦炭出口的主要市场。1997年印度正式对我出口到该国的冶金焦 炭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已于近期做出终裁,对所有原产地为中国的进口冶金焦炭 征收反倾销税。为维护国家利益,稳定我对印度的焦炭出口,切实贯彻反倾销案“谁 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现就对印度出口焦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印度出口焦炭暂指定参加此次反倾销应诉的七家企业经营(名单详见附 件) 二、除上述七家企业外,其他各类出口企业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第三国 或中间商)对印度出口焦炭,否则,一经发现,将视情节暂停安排其对其他国家的焦 炭出口配额。 三、其他出口企业如需对印度出口焦炭,可由上述指定的七家经营单位代理。 四、各许可证发证机关,只对上述指定的七家出口企业核发对印度出口焦炭的许 可证。如违规发证,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组织会员企业自律,努力 扩大我国焦炭出口,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参加此次反倾销应诉的七家企业名单 1.中国矿产进出口公司 2.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3.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中国冶金进出口河北公司 5.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6.中化国际化工品公司 7.山西省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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