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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锑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8]第793号
颁布时间:1998-11-13
1998年11月13日 外经贸管发[1998]第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各 直属公司,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锑是我国重要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为保护国内资源,提高出口效益,经商海 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加强锑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锑品出口继续实行配额管理。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简称 “五矿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简称“有色总公司”)联合统一经 营,不得层层下放经营权。 ‘ 二、经外经贸部批准的经营锑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我部对其出口 许可证的正式批文中的各项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本企业自 产的产品。 三、为有效发挥资源优势,促进锑品出口健康、有序地发展,禁止开展进口原料 或返销制成品为锑品的加工贸易。此前经批准并已进口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 复出口,不得延期。 四、为有利于加强海关监管,指定黄浦、北海、天津为锑品出口口岸。 五、外经贸部授权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加强锑品出口协调工作,并制订具体 的锑品出口协调办法,推动锑出口企业的联合自律。 六、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锑品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 定发放出口许可证,严禁无配额、超配额或超范围发证等违规行为。 七、锑品出口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依法经营,切实做好锑品出口的成交和收汇, 并及时将出口中的有关情况反馈外经贸部(贸管司)。 八、本通知所称锑品系指锑砂(税号26171010、26171090); 锑的氧化物(税号28258000);锑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税号81100 020、81100030、8110009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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