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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782号
颁布时间:1998-10-08
1998年10月8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782号 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 现将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 机字[1998]1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学习,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已投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单位,必须按照文件要求仔细填写附件 中表格的有关事项,并于10月20日前将表格报到我部(计财司)。 联系人:王 芳 联系电话:65198950、65198455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字[199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交通部(招 商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有色金 属工业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类机构监管职责交接方案》,现就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 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 从1998年6月12日起,境内机构、境外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参股和收购 证券类机构的审批及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在此以前,已由中国人民银行受理, 但未正式发文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设立、参股和收购以及这类机构重大变更的审批事 项,转由中国证监会办理。 二、境外证券类机构有以下变更事项的,其境内投资单位应事前报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1)撤销境外证券类机构;(2)调整股份比例、增资及机构变更;(3) 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境外证券类机构遇有以下重大事项,应立即向其境内投资单位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1)发生严重违规和亏损;(2)境外机构员工有舞弊、欺诈等行为,涉及 较大金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3)境外机构所在地有关经济或金融体制、法规的 重大变动;(4)按规定向所在地监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境外证券类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境外机构上半年工作报告,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其境外机构上一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年度工作报告。上述报告由派出机构转报中国证监会。 五、为全面掌握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有关情况,请各投资单位按所附调查表完整、 准确地填报各单位在境外设立、参股和收购的证券类机构的情况,并于1998年1 0月31日以前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附件:1.境外证券类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2.境外证券类机构资产负债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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