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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部退(离)休干部返聘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人发[1997]第564号
颁布时间:1997-09-10
1997年9月10日 外经贸人发[1997]第564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自1990年以来,我部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干部退 (离)休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重申认真做好我部干部退(离)休工作的 通知》([1992]外经贸党人发第26号)、《关于抓紧办理我部干部退(离) 休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外经贸党人发第1号)、《关于部退(离)休干 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1993]请人三字第3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干部退(离)休工作的通知》([1996]外经贸人发第555号)等一系列文件, 就我部退(离)干部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部直属各单位能够按照 有关要求,加强了对退(离)休干部的管理,但也有少数单位执行不力,甚至有少数 单位的干部已超过退(离)休年龄,仍在国外工作。请各单位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家规 定,切实做好退(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关于退(离)休干部返聘问题, 目前各单位掌握不一,有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 报批,有的干部自行在部内外联系工作,有些单位甚至不掌握情况。这种现象,既不 符合退(离)休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经贸工作的开展,并 在我部退(离)休干部中造成一些不良影响。 为此,根据退(离)休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部退(离)休干部的具体情 况,现对我部干部退(离)休以后返聘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原则上各单位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 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返聘手续。在返聘期间,不得担任 实职(有关学会、协会等单位除外)。 二、部机关干部须在办理退(离)休手续2年以后,方可接受企业返聘。 三、在部属各单位返聘的干部,应规定返聘期限,按批准期限执行。 四、在部属各学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理事会、协理会和咨询性机构任职的已 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各级干部,如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以续聘,续聘年龄 不得超过70周岁。 五、退(离)休干部被聘到部属其它单位工作的,受聘单位应将其行政人事关系 调入本单位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返聘手续c返聘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均由返聘单位 负责。被部外单位返聘的退(离)休干部,一律将其行政人事关系转到对方单位,调 出我部。与我部各单位不发生任何关系。 六、部属各单位退(离)休干部,不得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外的聘用任职。 已经被聘用任职的,必须辞去。对不按此条办理者,一律登报除名,取消其所有退 (离)休干部待遇。 七、部属各单位要认真清理本单位退(离)休干部的执行情况和返聘情况,没有 按期办理退(离)休手续的,要抓紧办理,并不得派出执行公务。同日寸请将退 (离)休司局级干部的返聘情况于9月底报部(人事司)。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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