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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人发[1997]第458号颁布时间:1997-08-05

     1997年8月5日 外经贸人发[1997]第458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经部领导批准,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按照中央关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部选派 干部到地方和部直属基层单位挂职锻炼的工作,力口快培养锻炼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帮 助地方发展经济,根据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4]2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到地方和部直属基层单 位进行挂职,是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通过挂职锻炼,使干部进一步开阔视野,了解 国情,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组织、决策、管理、领导能力。   第三条根据我部干部队伍实际情况,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地方或 部直属单位挂职锻炼。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规划,推荐德才素质 较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人选,并将推荐人选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 上报人事司。   第四条推荐挂职锻炼的干部,司局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处级干部的 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第五条到地方挂职的干部,主要安排在部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少数经济 发达的沿海地区和我部重点扶贫支援地区,具体挂职单位由部人事司统筹安排。   第六条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2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 短。   第七条挂职干部所任职务由挂职单位与部人事司协商后,由挂职单位按干部管理 权限任免。如所任职务发生变化,需由挂职单位书面征求我部意见。挂任的职务,原 则上平级安排,并担任实职。   第八条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应做到:   (一)服从挂职单位的领导,克服临时思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虚心向挂职单 位的干部和群众学习。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为挂职单位出主意,想办法,干实事,求实效。   (三)严格要求自己,艰苦朴素,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树立良好形象。   (四)挂职期间,至少应有三分之二时间在挂职岗位工作,不得擅自离开挂职岗 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岗较长时间(1个月以上),应经挂职单位批准并报部(人 事司)。   第九条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其行政和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挂职单位,工资由派出 单位发放,有关福利待遇、职级晋升、评定职称和住房分配等要同本单位同级干部一 视同仁。   第十条在2年挂职期间,干部挂职满1年后可享有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因 工作需要不能探亲的干部,其配偶可以到干部工作地点探亲。差旅费由挂职单位根据 有关规定给予报销,部人事司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挂职满1年后,向部人事司书面汇报工作一次。挂职结束后,应写出挂 职期间的工作总结并报部人事司。   第十二条干部在挂职期间,凡难以坚持工作,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经组织批准提 前调回。   第十三条凡在地方政府和部直属单位挂职锻炼的部机关干部,每年应在挂职单位 参加公务员考核,由所在挂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作出评鉴意见,并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干部挂职期满时,部人事部门要会同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其 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由挂职单位对其作出鉴定,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干部挂 职期间的表现应作为今后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由部人事司选派的挂职干部适用于本办法,部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本单位选派的挂职干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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