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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7]第548号
颁布时间:1997-09-02
1997年9月2日 外经贸管发[1997]第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 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杭州、济南市外经贸委(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 额许可证事务局: 今年6月18日,我部印发了《关于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36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纺织品配额出口许可证,按纺织品被动配额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通知》中第二条“出口许可证中的‘出口商,必须是对外签约方,同时是 配额持有者,企业出口报关时,出口合同的中方签约单位与出口许可证中的‘出口商’ 应当一致”,不包括以下情况: 1.出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商品时;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时; 3.以还贷、补偿贸易方式出口时; 4.部委所属外贸企业的子公司出口配额招标商品以外的商品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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