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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的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的通知
外经贸政海函字[1997]第2692号
颁布时间:1997-10-13
1997年10月13日 外经贸政海函字[1997]第2692号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银行,中国进 出口银行: 我国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始于197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各 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国境外投资逐步发展,现已初具规模。为规范我国 境外企业、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的设立和管理,外经贸部行使国家对境外企业审 批和统一归口管理职能,并为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颁发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批准 证书,该证书是国家审查批准境外投资和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的最终凭证。国家外事、 外汇、银行、国有资产、税务、商检、海关等部门依据批准证书为境内主办单位办理 所需手续,同时我们要求境外企业、机构的常驻人员持证书(复印件)赴我驻外使 (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到登记。境外企业批准证书经翻译、公证后亦可对外使用, 为我境外常驻人员申请长期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了方便。总之,境外企业、机构的批 准证书作为管理手段,得到了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与协作,是行之有效的。 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从1985年开始使用至今,原批准证书已使用完毕。 我部决定从1997年11月1日启用新证书,原已发证书继续有效。现将新证书样 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凭新批准证书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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