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对《关于加强维生素C生产、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8]第37号
颁布时间:1998-03-10
1998年3月10日 外经贸管发[1998]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医药管理局及相应的医药 管理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维生素C(以下简称维C)出口管理工作,现对外经贸部和国家医 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维C生产、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 外经贸管发第664号,下称《通知》)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各种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边境贸 易等)项下的维C出口,均实行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凭出口许可证 验放。在出口计划配额总量内各种贸易方式的维C出口业务,均限十经核定的有维C出 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 二、开展维C来料加工贸易需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本补充规定和《通知》具有同等效力,请遵照执行。 (5)
上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补充核定钢材等五种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