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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报关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管字[1998]第270号
颁布时间:1998-07-14
1998年7月14日 外经贸管字[1998]第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 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了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总署近日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报关 管理的通知》(署监[1998]35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 请通知有关出口企业遵照执行。 《通知》要求企业出口报关时,货物必须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 地点,否则不接受其出口报关。鉴于企业在出口货物时无货报关情况时有发生,特请 各出口企业引起重视,并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及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以免延 误出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报关管理的通知 署监[1998]35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一些企业在办 理出口报关手续时,有关出口货物未实际运至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出 现脱离海关监管的情况;二是个别企业无货先报关出口,造成出口报关4、5个月以 后有关货物才实际离境。为进一步规范出口报关管理,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 根据《海关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口报关时,海关应查明有关出口货物是否已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或海 关指定的监管地点,否则,海关不得接受其出口报关。对企业谎报出口货物已运抵海 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监管地点,关员接受其无货申报的,除对有关企业比照《海关法 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七)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有关关员的行政 责任。 二、各关对本关区出口报关管理情况,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立即整改,坚决杜绝接受无货申报出口事情的发生。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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