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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122号
颁布时间:1997-03-10
1997年3月10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 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继续督促有关出口企业,认真做好财务及业务基础工作, 尽快收集退税申报凭证,主动及时申报退税,配合好税务部门的退税审批工作,以切 实加快退税进度,保证出口的稳步增长。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 国税明电[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支持外贸出口,1996年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我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的要求,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班加点,及时地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落实到 了出口企业,有力地缓解了外贸出口资金紧张的状况,成效十分显著。但是,今年头 两个月出口退税进度大幅度下滑,1月份全国共办理退税9123万元,比去年同期 下降97.5%。对此,总局领导非常重视,指示要继续加快退税进度。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 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026号)等有关电报 的指示精神,要顾全大局、提高认识,不能松懈,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出 口退税进度。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照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 法》(国税发[1994]031号)的要求,认真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的清算 工作,核实清楚全年的应退税款及结转数,并将清算结果及有关数据(具体内容及要 求另行下达)在1997年4月底前书面报告我局。 三、对出口企业已经申报的退税申请,因发函未回函或回函不清不能办理退税的, 除退税机关可继续催函外,出口企业也应负责调查举证。凡在一年内不能举证其出口 真实有效的,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征税机关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 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56号) 的要求,对已收到但尚未回复的函调进行一次清理,并按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回函。 四、企业已申报退税,且单证齐全,按规定又无需须函调的,退税机关应尽速审 核,仍本着哪家成熟退哪家,哪笔成熟退哪笔的原则,尽快将应退税款退到企业。 五、对出口企业已经出口但未申报的应退税款,退税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尽快申 报,及时审批退税。对于1996年11月30日以前报关出口的,应于今年3月3 1日前办理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一律不再受理。 六、要继续提高警惕,严格防止和严厉打击骗退(免)税犯罪活动的发生。退税 业务或单证有疑点的不能因加快退税而放过,要认真检查和核实,疑点不能排除的不 能退税。即使过去已退出的,一经发现可疑之处,应速查清,确属骗退(免)税的, 应追缴已退税款并予以处罚,或交司法部门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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