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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186号
颁布时间:1997-04-07
1997年4月7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 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和《关于对饲料加工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 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到 1995年底已到期,为支持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下列政策在1996年、 1997年继续执行: 一、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机床股分有限公司、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 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过 渡性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 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 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均已执行期满,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 1月1日起,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 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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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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