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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产权登记罚款上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385号
颁布时间:1997-06-23
1997年6月23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385号 行政司,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登记罚款上缴问题的通知》(国资产发 [1997]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登记罚款上缴问题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7]21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斤、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 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国务院第192号令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 记的企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为了规范产权登记处罚管理工作,现将罚款上缴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企业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核实事实 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需要罚款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企业产权登记罚款 通知书》(式样附后)。《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一式二份,分送受罚企业和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留存。 二、受罚企业应在罚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 行缴纳罚款。其中,中央企业经所在地基本开户银行直接汇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罚款户”(帐号01 2780000170015,行号20059),地方企业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与工商银行系统协商确定。银行收到企业的罚款,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 具收帐通知。 三、企业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产权登记罚款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定期上缴国库。 五、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建立起规范的罚款审批管理制度。 附件: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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