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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内地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资字[1998]第2号
颁布时间:1998-01-20
1998年1月20日 外经贸资字[1998]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内地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7]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内地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前后,个别地区为吸引香港中小投资者投资,陆续 研究、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香港居民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设立私营 企业,其经营行业和方式享受内地居民同等待遇。这些内容与我国现行的利用外资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也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正确处理内地与香港关系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6]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关于香港回归问题的情况通报〉的通知》(中办发[1997]8号)精神 不一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到内地投资,应继续 适用现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程序规定。各地正在研究准备出台或 已公布实行的有关吸引香港中小投资者投资的管理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程 序规定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出台或执行。 二、今后各地在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时,均应征求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重大事项应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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