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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管配函字[1998]第201号
颁布时间:1998-05-28
1998年5月28日 外经贸管配函字[1998]第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局,中国轻工 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外经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鼓励和推动企业抓紧时机快成交、 多出口,根据外经贸部《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管发第 614号),现将1998年可直接经营抽纱制品的出口企业资格条件在原来基础上 进行适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1998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1998]外经贸管配函 字第43号)中有关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列入1998年直接经营抽 纱制品的出口企业名单:(一)按海关统计,1997年抽纱制品出口达100万美 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二)按海关统计,1998年1月到目前 为止抽纱制品出口已达5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 二、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本地区出口企业进行审 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包括海关出口实绩等)于1998年6月 10日前报我部(贸管司),以便我部尽快批复1998年第二批经营抽纱制品的出 口企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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