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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409号
颁布时间:1998-06-15
1998年6月15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409号 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 于加强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8]992号)转发给 你们。请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资本项目 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外资[1998]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人民银行分行: 近几年,由于我国政策措施得力和新的投融资方式的出现,使投向基础设施领域 的外资数量增加,海外上市的H股和境内B股发行也有较大进展,相应地使资本项目结 汇金额增长较快,对人民币供应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为加强对资本项目结汇的监管, 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坚持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前提下,鼓励国内的金融机构利用新的融资 方式参与内外资项目所需的人民币融资活动。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减少基础设施项目 对外资的过度依赖。 二、在现行审批权限下,任何地方或部门都不得将限额以上外资项目拆成限额以 下项目或人为压低总投资额自行审批;对于采用BOT、境外项目融资、证券融资 (ABS)等方式的外资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 国务院审批。 三、需要结汇的各类利用外资项目,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增加结汇资金 分年度计划。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核定项目的结汇额度。经审 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抄送同级的外汇管理部门,为外汇管理部门把握资本 项目结汇的走势提供依据。 四、建立资本项目结汇备案登记制度。对于需结汇的外资项目(包括境内发行B 股和境外发行股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日起的30日内,限额以上项目 的项目单位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结汇备案登记;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单位要到一 级外汇管理分局进行结汇备案登记。对于不进行备案登记的项目,不予批准结汇。 五、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要优先选择有直接用汇需求的上市公司。对于 需要结汇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需增加结汇的内容。其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存入香 港的中资银行,并按国内项目的用款进度分期调回结汇。 六、对各类企业借用的国外商业性贷款,如发现通过结汇进行套利的,要按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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